11月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梁某与王某因宅基地等琐事素有矛盾,2008年,民权县顺河乡政府将争议宅基地确权给王某。2009年,法院一、二审均判决王某胜诉。被告人梁某及其丈夫张某对此结果不满。2009年至2013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伙同其丈夫张某(另案处理),无故索要同村村民王某的宅基地,多次在王某宅基地里挖坑、砍树、掀院墙,并阻止顺河乡政府对王某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平整工作,严重影响了王某正常的生产、生活。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梁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