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借款人到期后拒不归还,债权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11月1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0年3月27日,民权县人和镇某村的村民张某因开办养鸡场,缺乏资金,就向民权县城关镇的王某借款3.5万元,并由人和镇的赵某(张某的表弟)作担保,双方约定“用期一年”。借款人张某及担保人赵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2011年1月4日,由于天气、疾病等原因,张某养鸡场的鸡大量死亡,损失惨重。该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张某均以养鸡场损失巨大为由拒不归还。2013年6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赵某归还借款3.5万元。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认定。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能清偿债务,担保人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故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赵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