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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4-01-16 09:27:33


    1月1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冬季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在做馒头生意时,为了使馒头不粘连,使用滑石粉当面补制作馒头向市场销售。期间共使用滑石粉70余斤。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生产、销售含有滑石粉的馒头,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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