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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触犯刑律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4-02-19 16:30:20


    2月19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陆某某与朱某某同在民权县城关镇冰熊大道东段某酒店施工工地打工。2013年8月8日晚上至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与朱某某在酒桌上产生矛盾,朱某某回到宿舍内辱骂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陆某某手持啤酒瓶、钢筋棍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朱某某左眉弓及口腔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头部、眼部及双下肢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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