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民权县花园乡某村西公路上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1.23mg/100ml。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苏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酒后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喝酒会使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对声、光刺激反应时间延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