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然而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在用自己的劳动改善自己生活的同时,其婚姻情况却不容乐观。近一年多来,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离婚案件,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约占离婚案件总量的90%以上。通过新生代农民工离婚案件的梳理、座谈和调研,我们认为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是复杂的、综合的、交叉的,是社会环境、客观现实、主观条件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新生代农民工离婚率过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社会舆论对离婚的评价趋向中性。改革开放的深入,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姻自由度增加,过去被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流动到城市中的农民工也与城市人一样,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认为离婚是丢丑,而是法律赋予的自由合法权益。这是农民工离婚率逐年上升社会文化与舆论背景。
2、对婚姻的情感期待值逐渐升高。走出封闭的乡村,眼界的开阔,见识的增多,城乡环境的反差,使价值观、人生观、婚姻观发生变化,夫妻从两性结合的经济合作共同体向情感伦理实体转变。情感(爱情)在夫妻关系中的作用逐渐加大,提高婚姻质量、强调夫妻双方感情融洽开始成为农民工的追求目标,期待婚姻能给予自己更多的满足,一旦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合”的情况下,更容易通过离婚追求幸福生活,因此,性格不和(情感不合)成为农民工离婚的主要原因。
3、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意识增强。进城务工使农村女性经济上相对独立,减弱了对男性的依附性,又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增强对婚姻自主意识和冲破不幸婚姻追求个人幸福的勇气,在主动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争取合法权益。这是农民工离婚中女方主动提出或起诉比例高于男性的重要原因。
4、婚前缺少沟通和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农村青年大部分都在外打工,使“闪婚”十分普遍,对于婚姻问题,他们大都只能在过年回家的十几天时间里,通过媒人介绍相亲,双方见面后几天内就结婚,即使没有马上结婚,也是定亲后各自在外打工,再次回家过年时便结婚,期间双方仅靠电话偶尔联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最终导致婚姻破裂。
5、双方分离时间长久,亲情和感情缺失。现代夫妻关系的稳定有赖于经久不衰的亲密性、持续不断的调适性和恰如其分的独立自主性。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多半在城市里漂来漂去,居无定所。由于受工作环境和居住条件的影响,夫妻天各一方,长时间不能团聚。长时间的分居生活,双方缺少沟通交流,缺乏精神慰籍,加之双方收入差距拉大,生活方式产生差异,互不尽夫妻义务,亲情和感情逐渐淡化,最终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6、“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再度流行。广大新生代农村青年的婚姻缔结模式仍然带有深深的“非自主”烙印,由于文化层次不高,相互了解的机会不多,凑合过日子的心态,使农村青年又开始走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传统婚姻形式,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时的年龄很小,其外出打工中很难遇到合适的婚姻对象,其在家的父母就包办了婚姻。
7、家庭暴力破坏夫妻感情。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有增无减,特别是在农村,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夫妻打工归来或者好不容易聚在一起,不仅不享受温存,反而大发大男人主义,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双方夫妻感情得不到健康深入发展,最终导致离婚也是可想而知。
二、新生代农民工离婚率偏高带来的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由于在城市谋生的艰难及城市学校对外来学生的排斥,大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民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这就形成了一个数量较大的“留守儿童”群体。特别是那些遭遇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的儿童,多数被扔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管,使不少孩子从小失去父母的关爱和呵护,容易形成较严重的性格缺陷,加之祖辈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难以承担起有效的家庭教育职责,往往过分依赖于学校,而忽略了家庭的引导和教育。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后,学业更容易受阻,行为也更容易越轨。这样的“留守儿童”群体确实容易繁殖“问题少年”,也为今后的犯罪提供了后备力量,从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的调查结果来看,可以确信上述判断绝不是危言耸听。
三、预防和减少离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建议及对策
新生代农民工家庭中,对确因感情完全破裂而要求接触婚姻关系的也无可厚非,但是,婚姻的缔结与接触不仅仅涉及夫妻本身,它还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状况,因此,建立广泛的婚姻保障机制,让暂时出现裂痕或者仍有挽救余地的婚姻关系得到及时修复,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渡过婚姻危险期,是一个值得共同探讨的课题。那么如何预防和减少离婚行为的发生呢?怎样才能降低离婚行为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的的负面影响呢?
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道德教育。各级司法、普法等部门应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农村普法重点内容,纳入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必修课程,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牢记夫妻间的义务,让广大新生代农民工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农村留守妇女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提高她们控制与支配自己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能力。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让新生代农民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责任感,自觉抵御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
2、政府努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农民工的婚姻幸福是需要个人、家庭和社会三方的共同努力。然而,农村青年和父辈在婚姻观念上的差距,出外打工的农村夫妇长期分居背后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都不是短时间能消除的。目前,尽量创造条件,让进城务工的已婚农民工夫妇能共同生活,不至于长期分居,是最为可行的现实途径。各地政府就应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更多本地就业机会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居住地附近就业的机会,实现劳动力本地或就近转移,农民工离土不离乡,从而减少因夫妻两地分居而引起的离婚情况
3、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应切实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在审理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清离婚的真实原因,对于因外出务工而有外遇、家庭责任意识淡薄、妄图凭借在经济上的优势借离婚侵害对方财产的等案件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无过错方或弱势的一方的保护,加大对有过错方或有恶意一方的惩戒力度,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和过错方的赔偿力度。法院在审理完此类案件后,可以把一部分典型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对于净化社会风气,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拯救新生代农民工离婚之殇,是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每种社会力量多给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一些关注、帮助,也许就能拯救一个家庭;多给新生代农民工一个善意眼神,一个细微的举手之劳,他们就能多一分温暖,这是你、我、他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