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胡某在开封县兴隆乡某化工厂盗窃电缆线250米,得手后由王某与事先预谋好的张某(另案处理)联系,并让其在墙外接应,然后将所偷的电线拉到张某家中,事后张某以每米15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赵某某,价值3750元。一个星期后的一天夜里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胡某在开封县兴隆乡某化工厂盗窃电缆线82米,得手后由王某与李某联系并让其在墙外接应,然后李某把电缆拉到张某的家中,经物价部门鉴定每米35元,价值2870元。又过一个星期的一天夜里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盗窃某化工厂内的动力电缆线总长度1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每米366元,价值36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事先预谋,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