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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收购赃物 触刑律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4-05-05 10:17:17


    民权县城关镇一男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却贪图便宜予以收购,然后高价转手卖出。4月2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下午,王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开车窜至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盗窃唐某某家中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电脑一台等物品,后将电动车、电脑卖给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电动车、电脑共计价值39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且已将赃物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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