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为防止他人毁坏自家地里的苹果,被告人李某伙同妻子韩某某在自家苹果地里扯上电网并通上电。2013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发现其妻子韩某某在自家苹果地里触电身亡,案发后李某主动打电话投案。后查明李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害人自身也有重大过错。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