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睢县某村的姚某,发现工地农民工宿舍疏于安全防范后,就专门偷取农民工的血汗钱。5月21日,民权县人民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8月,被告人姚某溜至民权县东区“金居怡景”工地工人住宿处,趁无人之机,将张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及100余元现金盗走;2013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溜至民权县东区“盛世名门”二期工程工地南门对面民工居住院内,趁无人之机,将秦某某夫妇居住的小卖部的屋门撬开,盗走现金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