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伙同他人窜至民权县老颜集乡老颜集集会上,将王某停放在某超市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偷走时被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在巡逻民警对毛某实施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毛某为抗拒抓捕与民警厮打。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25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与民警进行厮打,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在盗车的过程中已被民警盯梢,被告人不可能将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在抗拒抓捕中也未造成民警受伤,故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