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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报复绑架小孩 触犯刑律双双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4-06-05 15:39:31


    6月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案,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开着借来的黑色轿车从北京回到民权,为了弄钱花欲实施绑架行为,在民权县火车站广场北边一超市内买了一卷透明胶带、口罩和墨镜。后找到被告人李某商议,称受到仇家张某多次殴打,让李某帮忙绑架仇家的孩子。后二被告人多次到民权县王庄寨乡某村寻找作案目标。2013年9月30日下午,二被告人驾驶黑色轿车,在民权县王庄寨乡某村将正去上学的学生张小某诱骗到车上拉走,为制止张小某下车,被告人李某用胶带缠住张小某的手和眼睛。中途被告人李某下车回家。被告人王某将车开到山东省曹县梁堤头镇附近,给张小某的父亲打电话、发信息索要20000元钱未果,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将张小某送回王庄寨乡某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被告人李某帮助王某实施绑架,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后,在较短时间内主动将被害人送回,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认定为情节较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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