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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获利二百,判处有期徒刑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4-06-06 15:56:42


    6月6日,民权县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罪案件,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2010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已判刑)等人的介绍下,代某某(已判刑)以2000元价格将精神病妇女赵某某卖给范某某(已判刑)为妻,被告人马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帮助他人出卖精神病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与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外禁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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