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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夜半盗车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09 08:41:47


    武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却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足十日又重操旧业,再次被法院判决送进了班房。6月6日民权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溜至民权县城关镇时空网吧门口,趁无人之际,盗窃赵某黄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70元。随后被告人武某又一次返回时空网吧门口,盗窃王某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360元。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武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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