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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肉添加亚硝酸盐 饭店老板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4-06-10 17:30:06


    为了让自家饭店里的猪头肉颜色亮红、卖相好、保质期更长,民权县一位“聪明”的饭店老板在自家生产、销售的猪头肉中违规添加了亚硝酸盐。6月1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经营餐饮业。

    2013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民权县城关镇自家开的饭店内,用亚硝酸盐煮制猪头肉,销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从被告人吴某处提取的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249mg/kg。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审前调查的评估意见,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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