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酒不欢,无酒不成席的酒文化源远流长,然而酒后闹事逞英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的失控行为,却难逃法律制裁。6月1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1、2011年春天,被告人李某酒后在民权县褚庙乡柘桑村无故打伤本村支书张某甲。2、2011年秋天,被告人李某酒后在柘桑村无故殴打本村村民张某乙。3、2012年夏天,被告人李某酒后伙同他人在林七乡前元农场场部无故殴打该场部书记高某。4、2013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平酒后在后元农场无故殴打民工刘某,并用砖砸毁宋某的机动三轮车玻璃。5、2013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后在柘桑村无故辱骂本村村民李某甲、王某等人长达1个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自已醉酒存在危害的情况下,仍不约束自己饮酒行为,在酒后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作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