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大学毕业不久的陈某,为了谋取暴利,竟多次在网上购进假药进行销售。6月27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通过网上联系购得“郑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灵丹咳喘康”和“灵丹疼康王”豫卫食证字商品16箱,每箱100盒,充当药品卖给民权县、兰考县、杞县等地的农村卫生室,非法获利7000元。以上两种商品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禁止添加的药物成分,属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