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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转移百万赃款 触犯刑律同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4-06-30 22:54:16


    6月3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姬某某之妻弟刘某某(已判刑)在北京市务工期间,秘密窃取同事曹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资料、股票帐户交易密码后,于11月12日在民权县城一网吧内,在网上交易,将曹某某的股票全部卖出,得款176万元,存入曹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被告人姬某某的照片和获取的曹某某的身份证资料,办理一张名为曹某某的假身份证,被告人刘某某将此身份证交给姬某某,让姬某某在中国银行民权县支行办理了名为曹某某的银行卡,并让姬某某到中国银行民权支行,将曹某某原银行卡内的176万元转入利用曹某某假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内,而后,被告人姬某某往刘某某提供的另外一个名为周某某的银行卡上转款,被告人姬某某及刘某某又利用ATM机或柜台多次取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明知是非法财物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被告人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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