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民权县某乡镇供电所的职工张某,却为了钱将“黑手”伸向了自己保管的公款。7月3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系民权县供电局某乡镇供电所统管电工。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其收取五个台区用电户的电费共计121936.48元,没有上缴给供电所,而是用于归还其儿子园九时的借款、车祸赔偿款、购买轿车分期付款费用、车辆加油、家庭日常花费等家庭费用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人将被挪用公款全部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