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一公司业务员杨某利用给客户送货、收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货款不上缴的手段,侵占公司2万余元货款。7月23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曾是民权县某家电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为其公司往民权县某乡海尔专卖店送电器时,将货款28000余元带回,但未上缴给其所在公司,而是将该款携带至江苏省昆山市挥霍一空。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04年5月2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诈骗罪被民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07年10月20日因减刑被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