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开设赌场抽头牟利 触犯刑律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4-07-31 18:08:18


    7月3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6月至10月份,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人和镇某村翟某某饭店放两台赌博机,在双塔乡王某某的超市里放一台赌博机,在人和镇冯某某台球厅放两台赌博机开设赌场。共获利124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等人获利6200元;饭店老板翟某某获利3000元;台球厅老板冯某某获利3200元。期间被告人周某雇佣李某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并从中分得利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提供赌博用具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为周某开设赌场提供技术服务,从中获利,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是周某的雇员,居于从属地位,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