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在从两个不明身份的人手中购进100斤“长洲”牌散装盐,拉回其在民权县双塔乡某村所开的超市,并销售给本村村民食用。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长洲”牌散装盐为合格精致工业盐,达不到食用盐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工业用盐,让他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