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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陈某某等15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4-09-28 16:28:04


    9月2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15名被告人特大跨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刑期,均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山东省曹县魏湾镇的林某某、薛某某等为非法牟取利益,在云南省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等地,将云南省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的保某某、马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未经检验检疫屠宰的牛、马、驴肉贩运到山东、河南等地,销售给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商贩李某某、陈某某及河南省民权县的商贩梁某某、栗某某、兰考县的商贩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加工流入市场,从中获取暴利。2012年6月份,林某某等五人团伙因利益分成闹了矛盾,从此又分成三个团伙各自单干,即林某国伙同林某某、韩某等(另案处理);薛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林某一、林某二伙同林某三、林某四(另案处理)。2013年5月24日,薛某某、林某某用被告人周某某的冷藏车从云南往山东、河南运输冷冻肉行至河南省民权县销售时,被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陈某某等1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和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类,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陈某一等13名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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