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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玩耍受伤 学校被判担责两成

  发布时间:2014-10-30 10:19:12


    小学生在课间玩耍过程中不慎摔伤,学校却拒绝承担赔偿义务。10月29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校方担责20%,致害学生的监护人担责80%。

    被告民权县某小学系一所民办封闭式管理学校,原告沈某与被告孙某某均是该校的学生。2012年10月29日午饭后,被告孙某某和其他同学在该校园内玩耍时,将原告撞倒致伤,当时该校校长和教师也在场,原告受伤后,该校校长将原告送至乡卫生院检查治疗,并通知了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的家长协商、调解。经诊断,原告之伤为左锁骨骨折,花去医疗费13593.99元。经鉴定,原告的损伤已达九级伤残。被告民权县某小学已给付原告现金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告孙某某将原告撞倒致伤,因被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被告孙某某的监护人孙某甲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民权县某小学系一所民办封闭式管理学校,本案中,该学校教师和校长对被告孙某某和其他同学玩耍的危险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致使被告孙某某将原告撞倒致伤,事发后该学校虽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将原告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并通知原告及被告孙某某的家长协商、调解,但并不能因此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该学校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推定被告民权县某小学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基于对二被告过错原因力的大小分析,酌定被告孙某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民权县某小学承担20%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某的监护人孙某甲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0000元;判决被告民权县某小学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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