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已与葛某某结婚为由,于2011年底,向葛某某索要订婚礼金6600元及1000余元的礼品;以买衣服为名、美发为由,先后两次让葛某某为其付款4000余元;以买结婚所用首饰、过大礼、学驾照为由,索要葛某某钱款27000元;以其朋友要见葛某某为由,花费、索要葛某某钱款5000余元,共计43600余元。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已与葛某某订婚、结婚为由,隐瞒已婚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