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一审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承包某汽贸建筑工地的王某某欠其材料款,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就和其父母多次到某汽贸建筑工地上闹事,采取阻拦、断电、辱骂、占取办公室等方式阻碍正在安装玻璃幕墙的工人施工,造成玻璃幕墙的分包老板直接经济损失559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达到其要账目的,采取阻拦,断电,辱骂,占取办公室等方式多次阻碍陈某某建筑工地正常施工,给陈某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915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