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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队干部诈骗数百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4-11-20 09:15:26


    10月20日,民权县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军队干部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工程局山东分局政委、局长身份,以给民权县城关镇居民朱某某办理子女上军校为名,骗取朱某某现金36万元。(二)2008年2-3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工程局山东分局政委、局长身份,以给民权县城关镇居民赵某某办理现役军人为名,骗取赵某某现金5万元。(三)2008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工程局山东分局政委、局长身份,以给冯某某办理现役军人为名,骗取冯某某现金5万元,骗取冯某某之外甥赵某某10万元,并以向冯某某转包山东省聊城市一个老年公寓的装修工程为名,骗取冯某某20万元。(四)2008年3-4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工程局山东分局政委、局长身份,以给商丘市梁园区居民丁某之子办理现役军人为名,骗取丁某现金5万元。(五)2009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局政委、局长身份,以承包工程为名,骗取民权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某20万元。(六)2006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谎称在军队有亲戚关系,能为商丘市居民刘某某和王某一的孩子办理正规军校生,以跑关系需要费用为由,多次骗取刘某某和王某一现金28.8万元。

    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与吴某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多次诈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诈骗朱某某、赵某某、冯某某、丁某、张某某的五起诈骗中,未参与分赃,且认罪态度尚可,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的一至五起诈骗,不具有与吴某某共同诈骗的故意,王某某构不成诈骗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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