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大宣传,广泛普法。深入社区、农村、学校,采取巡回办案、举办法制讲座、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特别是注重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通过青少年法律学校,不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组织学生旁听开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对已判刑的少年犯,积极会同其所在的学校、村委会及监护人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定期进行回访。对正在服刑的少年犯,适时派人进行会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少年犯改造工作。
二是区别对待,保障权益。对涉及妇女未成年人类案件快立案、快送达、快调解、快审理、快执行。对追索赡养费、抚(扶)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采取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妇女未成年人当事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
三是多措并举,和谐结案。加大对妇女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力度,在法院外部,充分借助人民调解组织、妇女组织、司法所、相关行政机关等调解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在法院内部,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加大涉妇女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使妇女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
四是重点打击,宽严相济。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重处理涉妇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针对妇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重婚、家庭暴力等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庭审时采用“圆桌”审判方式,量刑时,充分考虑社会调查员调查结果,对少年犯把握“三个为主”的原则,即对可判可不判的,以不判为主;对可轻可重的,以轻刑为主;对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以不关押为主。对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偶然失足犯罪的少年,尽量判处非监禁刑使他们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教育改造,增强教育改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