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注重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对农民工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的,法院不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认为确需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注重积极帮助引导农民工诉讼。针对农民工文化水平低,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详细告知农民工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农民工举证、视案件适当加大“老板”一方的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帮助农民工依法掌权。
三是注重巡回办案方便农民工诉讼。配备专门的农民工案件巡回办案用车,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就地执行,实行即立、即审、即结的“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