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维权能力十分欠缺,法院在审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时,应及时向农民工行使释明权,并采取必要的能动司法模式,主动查明案件的必要事实,以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损失,降低其诉讼风险,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11月27日,民权县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方式审结的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受到农民工的称赞。
被告张某欠7位农民工建筑劳务费4000元,其中欠代某、刘某、郑某三位农民工工资共计2280元,在未征得其他四位农民工同意的情况下代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给付三原告劳务费4000元。原告三人办好立案手续后交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接待三原告时主动向原告询问欠款原因及事实等案件真相后,及时向他们行使了释明权,告知他们与其他农民工一道维权,三位农民工听后当即办理了撤诉手续,并按照承办法官的释明事项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