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岳父张某状告女婿陈某擅自取出其银行卡存款并要求“无德女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审理终结。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犯原告财产权利,一审判决陈某返还给张某65000元,并支付利息。
2013年初,张某欲外出打工,将自己的两张邮政储蓄绿卡(存款计65000元)交给女儿保管,并将密码告诉给了女儿及女婿陈某。2013年7月份,张某欲用款,让女儿去银行取出存款,才发现卡中已无钱,女婿陈某称存款是其取走。后经张某多次催要,陈某都拒绝返还擅自取走的存款,张某被迫无奈诉至法院。经查明,在张某之女保管银行卡期间,陈某在未告知张某及其女儿的情况下,分多次将卡中存款65000元擅自取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返还。
民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将原告银行卡中存款取走,已构成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侵犯,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陈某返还张某存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