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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赌场 依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28 15:28:57


    单某、程某在电玩城内私自开设赌场,利用六台捕鱼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程某与他人合伙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单某虽然是被聘请的人,其负责赌场日常的管理、营业,作用不同于一般雇员,故单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鉴于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单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将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是打工的,场子不是自己的,机器也不是自己的,也没有股份和分红,请求从轻处罚。经程某主动供述,其在甘肃认识一名专门经营捕鱼赌博机的李某,并与其合作,赚的钱李某得50%,程某得10%,剩余40%用于租房、工资及其他开支。客人用钱买分,100元买10000分,然后就可以操作机器用炮弹打面前经过的鱼,炮弹的费用最低是每炮0.5元,用这种炮弹最高可打中价值150元的鱼,最贵的炮弹是每炮10元,可打中最高价值3000元的鱼,最后凭赢的积分换钱,仍然是100元钱10000分。通过这种手段,被告人从2013年8月开始,截止2013年10月17日,共营利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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