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984年7月20日,李某因犯抢劫、脱逃罪被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1998年1月1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1998年1月10日起至1999年12月11日止。
谁承想,安定日子没过几年,李某明知自己醉酒存在危险,仍然不约束自己的饮酒行为,从2011年春天开始至2013年中旬,酒后在民权县褚庙乡柘桑村先后无故打伤本村支书张某、前元农场场部书记高某、村民刘某等多人,无故辱骂本村村民李某、王某等人,用砖砸毁宋某的机动三轮车玻璃等,2013年11月14日民权县公安局因涉嫌犯寻衅滋事将其刑事拘留。
李某在酒后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作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