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在民权县北关镇刘楼村委潘庄小学门口,牛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周某头部扎伤,经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左眼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颅脑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010年6月2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牛某赔偿周某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在签订协议后先给付原告62000元,下余58000元于2014年1月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后周某多次找牛某催要下余赔的偿款58000元,牛某一致未还,周某于2014年2月6日将牛某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
王桥法庭王玉海庭长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耐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牛某共给付周某赔偿款58000元,从2014年起至2016年,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各给付原告赔偿款15000元,下欠原告的赔偿款13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积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