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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法院院长邢宝书亲自为农民工送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4-12-05 10:33:23



    民权县法院对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审、快结、快执,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5日,在民权法院花园法庭法官主持下,原告许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自愿赔偿许某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含已付7万元);李某自愿赔偿许某经济损失9万元(含已付6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次日二被告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民权法院院长亲自将赔偿款送到了原告家中。

    38岁的许某在县城被告包工头李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务工,2014年5月2日早上,许某在运送钢筋的过程中,被滑落的钢筋砸伤腰部构成二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李某在给付了13万元医疗费之后再也不愿意赔偿其他损失。许某将某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李某起诉到法院。

    民权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关于责任的承担各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原告开始要求了60余万的赔偿数额。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和原告没有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则以无能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因许某丈夫因多次索赔无果,和建筑公司对立情绪较大,已经和建筑公司人员发生过多次冲突,还扬言欲组织族人到建筑公司施工工地阻止施工,该案如不能及时得到化解,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承办法官多次去许某家中,首先对许某所受的的伤害深表同情,并以拉家常的方式向许某和其家人指出,请求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维权应当依法进行,更不能去建筑公司施工工地闹事,那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给许某和其家人做思想工作,让其放弃了过高的请求数额,稳定了激动情绪。后来又冒雨先后三次去160公里远的永城市,找到公司负责人夏某,反复向其释明,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主观上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案如不能及时化解,一但引发许某家人去工地闹事,也直接影响建筑公司施工工地的正常施工,而且会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原告现在瘫痪在床,其后半生就要在床上度过,她所受到的伤害和精神打击不是钱所能够弥补的。最后又多次找到包工头李某,给其讲明,其作为接受劳务者,对给其提供劳务的原告许某所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目前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应该持积极的态度,拿出诚意在自己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和分别对该案当事人开展调解、疏导工作,甚至中午、晚上顾不上吃饭休息,各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真情、热情的态度所感动,最终对立的各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赔偿协议,许某顺利的拿到了赔偿款。而且,一起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也得以彻底化解。

责任编辑:李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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