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件,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民权县人和镇某村西地因收麦与收割机车主发生纠纷,胡某某在得知收割机车主不能及时收割其麦子时,用打火机将自己的麦地点燃,大火趁风势将周边的麦地及麦茬子地燃着,致使胡某某以及邻居家的未收割的4.5亩地麦子和几十亩麦茬地被燃烧掉。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患癫痫病所致人格改变,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点燃麦田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因患癫痫病致人格改变,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