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酒后无故到尹店乡某饭店滋事,并殴打饭店老板高某甲。2014年1月份的一天,在尹店乡某村,被告人高某无故辱骂刘某某,并与刘某某发生厮打。2014年3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无故窜至尹店乡卫生院滋事吵闹。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