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顺河乡的李某某曾因盗窃四次入狱,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因盗窃再次受到了法律的惩处。2月2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8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溜到民权县城关镇某驾校停车场,盗窃王某某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式电动车,价值1200元; 2014年8月27日下午六七点钟,被告人李某某溜至民权县城关镇治安路人民医院南门,将郭某某停放在过道外东侧的一辆金曼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价值400元;2014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溜到民权县城关镇某超市东边路南,盗窃海某某一辆黑色踏板式电动车,价值400元,当天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民权县某废品收购站。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