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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致人死亡 两工程负责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30 16:05:03


    3月3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9月3日18许,在野岗乡某村李某家,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承建的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工人王某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甲、高某乙均无施工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建筑规范组织施工。民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高某甲、高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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