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民权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8月25日9时许,民权县某乡政府干部袁某、李某、胡某等人去本乡某村制止被告人刘某违法建房时,刘某不仅不服从乡政府干部制止,反而在三楼阳台处拉扯乡政府干部袁某,让袁某与其一起跳楼死,被在场人劝阻。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尚能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经民权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