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汉某在民权县城府后街西段拥有房院一处,内有自建住房三间,配房一间。因儿媳庄良某、孙子王某长期占用此房,原告与被告庄良某、王某产生纠纷。原告王汉某与被告庄良某、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判决被告庄良某、王某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迁出原告在民权县城府后街西段的房院。
民权县法院判决后,被告庄良某、王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告庄良某、王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原告王汉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谢俊生一边向被执行人庄良某、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各种法律文书,一边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但他们都不听劝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王汉某的合法权益,民权县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强制执行,促使庄良某、王某腾出了长期占有的房屋和院落。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占用房屋的滕让和搬迁,历来被公认为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为把“司法为民、为民司法”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让申请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让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文书成为一纸“白条”,该院执行干警穷尽各种强制措施,充分应用各种法律手段,集中执行与分散执行相结合,敢啃“硬骨头”,不断向“老赖”亮剑,破解“执行难”,打出了气势,打出了声威,极大地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促使他们履行法定义务。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执行长效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剑锋所指,所向披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