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涉案项目工程砂浆、商砼等建筑材料。2023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B公司共计欠付原告A公司货款及违约金达1,634,450.5元,并以欠款总数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计算利息;2023年5月19日以后的货款每月月底结算一次,从结算之日起按照月息1.5分计算利息;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付清全部欠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供了砂浆,但双方并未就此对账。A公司将B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案涉建筑材料款。立案后,原告A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B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243,647.7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共同确认:1.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B公司欠付原告货款共计1,871,932.75元;2.被告B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万元和利息15万元;二、原告A公司同意被告B公司分期支付上述货款1,871,932.75及违约金15万元和利息1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被告B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0万元;2.原告A公司收到被告第一笔货款100万元当日,原告A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再由被告B公司当日向原告支付货款30万元;3.对被告B公司下欠货款及利息和违约金,由被告B公司于下一批案涉项目工程款打到被告B公司账户后三日内付清;三、如被告B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原告下欠货款及利息和违约金,原告A公司则有权就被告B公司下欠货款及利息和违约金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下余欠款为基数,从2024年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之日;四、原告A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裁定准予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是双方基于买卖的意思合意,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涉案《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前,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到原被告系多年生意伙伴,被告B公司现因工程尾款未结清,资金周转困难,致使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调解意见,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涉已结算货款和未结算货款进行充分居中调解,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各自作出适当让步,当庭就已结算货款和未结算货款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该纠纷通过调解进行了化解,促使多年的合作伙伴重修旧好,一方面原告A公司能够及时收回部分货款投入生产,另一方面调解后能及时对被告账户进行解封,为被告B公司资金周转提供了空间,为企业资金健康运行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