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忠生,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治安路北段167号,现住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三和苑小区2号楼1单元1003室。
罪犯郭忠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郭忠生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并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的规定,应准许郭忠生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决定将罪犯郭忠生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民权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