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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花与民权县邮政局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09-07-21 18:17:08


   [要点提示]

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民初字第645号(2007年12月17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商民终字第1148号(2008年12月19日)

   [案    情]

   原告:孟令花

   被告:民权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葛继富

   原告孟令花1992年11月18日被原民权县邮电局下属豫达公司招收为合同制工人。1998年9月,民权县邮电局分营为民权县邮政局和民权县电信局,按《民权县邮电局分营实施细则》原告孟令花所在豫达公司及其职工应划归为民权县电信局管理,但由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分营后,原告孟令花一直在被告民权县邮政局邮政储蓄岗位工作至2007年3月,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将原告孟令花辞退,工资发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没有为原告孟令花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未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至1993年底。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不同意与原告孟令花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3月27日,原告孟令花依法向民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民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民劳仲案字(2007)第3号裁决”,原告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审判]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院认为:原告孟令花依照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交了工作凭证、岗位牌、上岗资格证书、准考证、服务牌、监督卡、结业证、工作证等,故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孟令花事实上为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提供了劳动,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能够确认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虽然被告民权县邮政局2007年3月解除了同原告孟令花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发给原告孟令花的工资至2007年7月,故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劳动关系存续截止时间应认定为2007年7月。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未给原告孟令花缴纳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至1993年底。因此,原告孟令花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为原告孟令花补交1992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诉请,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补交截止时间为解除劳动关系时,即2007年7月,但是,个人应缴部分由孟令花自行缴纳;本案原告孟令花主张在其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对其未按同工同酬的规定发放工资,但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提交的证据和原告孟令花在法庭调查中回答法官提问,可以看出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了同等的劳动报酬,故原告孟令花要求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按照同工同酬制度落实原告应享有的各项劳动者权益,补足自1992年以来同工同酬部分的差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明确表示不与原告孟令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孟令花要求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为原告孟令花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为原告孟令花补交1994年1月至2007年7月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补交1992年11月至2007年7月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本金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业务部门计算的数据为准),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孟令花自行缴纳;

二、驳回原告孟令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孟令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

    [评     析]

    本案的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孟令花要求补足自1992年以来同工同酬部分的差额、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持。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就业渠道的不断拓宽,劳动者的择业范围日益广泛,人才的跨区流动也日益频繁。为规范劳动力市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实际情况看,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仍然不在少数。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本案而言,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是具有用人资格,即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原告孟令花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原告孟令花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参加劳动,接受被告民权县邮政局管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符合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同时,原告孟令花依照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交了工作凭证、岗位牌、上岗资格证书、准考证、服务牌、监督卡、结业证、工作证等,故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孟令花事实上为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提供了劳动,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能够确认原告孟令花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因此,原告孟令花要求认其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为原告孟令花补交1992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诉请,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同工同酬

     本案原告孟令花主张在其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对其未按同工同酬的规定发放工资。劳动部(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称,“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为证明系按同工同酬为原告孟令花支付工资,提交了孟令花等从事邮政储蓄工作人员的工资表,涉及人员的工资基本相同。同时,原告孟令花在法庭调查中回答法官提问时,为证明其与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存在劳动关系,也承认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为其发放的是工资,可以看出被告民权县邮政局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了同等的劳动报酬,故原告孟令花要求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按照同工同酬制度落实原告应享有的各项劳动者权益,补足自1992年以来同工同酬部分的差额的诉请,不能成立。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告孟令花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被告民权县邮政局明确表示不与原告孟令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孟令花要求被告民权县邮政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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