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宅基地使用权协议的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该从实际出发,即要方便生产、生活,也要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更要有利于邻里和谐。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当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金的高低。
【案例索引】
一审:(2012)民民初字第1621号;
二审:(2013)商民三终字第345号。
【基本案情】
原告:高保朝
被告:庞长义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两家宅基地南北相邻,原告居北被告居南。2009年双方曾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后经程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两家边界以庞长义房后白灰桩为界;二、边界两边一米内不准栽树,现在如1米内有树,3个月内移栽完;三、此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如不遵守此协议,违反协议一方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壹万元;四、边界两边1米内不准挖坑、不准堆放杂物、垃圾等一切危害双方利益的物品;五、此协议一式两份,各由当事人高保朝、庞长义各保存1份。”2012年春季,被告庞长义在双方边界南侧1米范围内东西方向砌一堵院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审判】
一审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宅基地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协议,协议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被告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砌院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拆除院墙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长期不在涉案宅院居住,被告的院墙对原告的生活并未造成明显影响,且原告也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清除院墙的诉请,故被告所砌院墙可以保留。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明显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被告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酌定为5000元。故判决被告庞长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保朝违约金5000元;驳回原告高保朝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高保朝与被告庞长义2009年初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第二条、第四条约定有“边界两边一米内不准栽树,不准挖坑,不准堆放杂物、垃圾等一切危害双方利益的物品”的内容。而被告庞长义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垒砌院墙,比较协议约定的“挖坑、堆放杂物”等行为要严重的多,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原告高保朝要求被告庞长义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应予支持。原告高保朝的实际损失难以具体地用数字予以衡量,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0000元,在未判令被告庞长义拆除院墙的基础上,酌定被告庞长义支付原告高保朝违约金5000元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主抓的大方向。尤其是近年来农村中,土地边界、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如何有效的解决农村中出现的此类法律问题,是整个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一环。宅基地问题是法院审理农村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一类法律问题。宅基地对于农民来说是生活的基础,即使平时关系较好的邻里之间,一旦涉及到宅基地的问题,两家就会互不相让,势成水火,更有甚者可能会大打出手,闹到头破血流。所以法院在审理对待这类问题是非常慎重的,因为这样的案件本身来说可能是一个小案件,但是对于农民这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的大问题,一个不谨慎、不认真,就有个能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的和谐。
本案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法院是完全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边界协议来判决,还是灵活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充分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化解矛盾,做出一个合法的、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判决。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三、此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如不遵守此协议,违反协议一方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壹万元;四、边界两边1米内不准挖坑、不准堆放杂物、垃圾等一切危害双方利益的物品……”,原告要求被告拆掉违约建立起的院墙,并赔偿损失一万元。原、被告签订的这份协议是在双方自愿、意思真实表示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换言之,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被告不遵守协议要求,私自在双方宅基地界限一米内建起一道院墙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请,如果法院教条的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认定,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激化矛盾,增加原被告双方的敌对情绪,增加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既不利于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符合法律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律是以人为本的,人民利益至上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死板的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拆除原墙、赔偿损失,就是置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大局不顾。看准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法官在判案中权衡利弊、在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下做出了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判决。虽然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但是中院维持了原判决,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屡见不鲜,动辄扒屋子拆院墙势必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既得尊重双方的意愿,又不能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应从实际出发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把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大力倡导邻里和谐,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构建和谐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