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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冰峰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1-28 10:39:06


    关键词

    借贷关系  利息   违约金

    裁判要点

    当事人既约定了借款利息,又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569号(2014年5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日,被告因买车缺钱向原告借款10854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2012年底还清本息,逾期违约金每月加收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白冰峰因购买车辆向原告荥阳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0854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借款期限4个月,逾期不还每月加收违约金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民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荥阳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0854元,并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2年8月2日起计,计算至2012年12月2日止);二、被告白冰峰自2012年12月3日起,每月承担违约金500元,直至付清止。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10854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并在借款收据上写明了借款利率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但被告在诉讼中未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故双方约定的逾期偿还违约金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近年来呈倍数增长,对于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有利息,又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往往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甚为猖獗,为了遏制此类现象的不断增长,借款合同中不应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应当无效。如民间借款合同允许约定违约金,那么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高额的违约金,即出借人就可能以违约金的形式规避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样就会放纵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法院不应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违约金条款。因为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利息;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认为两者可以同时适用,而且如果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那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从而有失公平合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利息和违约金应从以下二个方面来理解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

  一、民间借款指由自然人之间进行协商,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行为。可见民间借贷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借款利息仍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就其实质仍然是合同之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从利息的本质来说,利息是贷款人提供借款应得的报酬,是借款人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逾期利息是借款人逾期使用借款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代价,是贷款人在借款人逾期使用借款期间获得的逾期报酬,因而不能认为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违约金是合同守约方得以获得利益的一种重要补救措施。当事人认为违约金和利息相加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可以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从而避免自己因违约行为承担过高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请求,当事人未依法提出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主动调整违约金。 

综上,尽管民间借贷本身也是一个合同关系,但我们很难把当事人双方的利息约定归结为债权人一方的损失。退一步讲,即使勉强把其归为损失,实践当中债权人举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呼吁出台相关专门针对调整民间借贷纠纷中违约金的一些法规,为其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以更好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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